近年来,我国科研经费投入不断加大,与科研经费相关的贪腐犯罪也呈增长态势。对此,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李燕萍教授直言,犯罪层出不穷的背后,是仍需不断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
相较于国外,我国科研经费仍存在拨款滞后、预算不灵活、管理不协同、绩效奖励机制缺失等问题。
科研经费管理的漏洞到底该怎么补?
从政出多门到打通服务
四川大学商学院财务处副处长王春举和揭筱纹教授曾撰文指出,不同类型的科研经费归属不同部门管理,一些管理规定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不协调、甚至冲突的问题,科研经费多头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让高校无所适从。
实际上,政出多门也导致学校不同部门无法有效协同,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制定的管理制度与国家管理制度无法统一,科研经费得不到有效监管。在山东大学刘兆平贪污案中,就出现了学校管理规定与国家管理制相冲突的问题,刘兆平辩称自己被指控的公款数额,并未超过学校财务规定的限额。
针对这种情况,李燕萍教授认为,在高校科研、财务、审计、监察等不同部门的协同上,各部门的评价和管理必须是一致的,至少标准是一致的。
不少案例中,被认定犯罪的科研人员都辩称苦于学校的服务体系不到位。如山东大学原医学院教授、长江学者陈哲宇就直言自己“不懂法,也不懂财务,或许在程序上不符合规定”。
与此相关,2016年全国创新大会推进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将“优化服务”摆在“简政放权”“强化管理”之后的关键位置。具体到高校的定位,有人认为,非常有必要对科研人员或对科研人员团队里的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或是聘一些财务助理。
用灵活的预算补拨款制度堵漏洞
相关判决显示,拨款不及时到账是套取经费的一大根源,而预算制度的僵化被认为是影响拨款到账的关键原因。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艾静认为,自己的当事人便受制于科研项目预算制度的僵化。“预算报完之后,课题后期的实际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实际应用中可能这类费用多一点,那类费用少一点,但制度上却都不允许,后续的经费使用必须严格地按照预算来,导致当事人出现垫付或虚列开支的情况”。
在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兴看来,更灵活的预算制度有可能缓解科研人员的经费使用压力。清华大学教授、博导付林被以贪污及挪用公款罪起诉。其中,付林被指控的贪污犯罪,涉及内蒙古一家企业出资380万元支持付林负责的《利用电厂循环水的供热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课题的完成。
“像付林的案子,就是他在做科研过程中,发现继续四平八稳地往下做没有意义,有了新的想法,但跟之前的规划、预算完全对不上。”王兴认为,严格和灵活相结合的预算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科研人员的实际需求,“比如允许设立规范的‘小金库’用以灵活支配,只要确保账目清楚。”
就在去年的科技创新大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到了“在经费使用上给科学家们更大空间”,认为“人类的重大科学发现都不是‘计划’出来的”。而应用到科研经费管理的环节上,正是更灵活的预算与拨款制度。
让立项、结题审核回归学术规律
不同领域的科研项目仍未找到更有针对性的管理方式。对于社科类的科研项目来说,仪器设备的需求较少,基本靠人力,而在管理上,不少科研项目的经费被允许用于人员费的支出比例却偏低。北京某高校实验室助理陈超(化名)提到考古学研究所面临的问题,“比如出去社会调查,最多的就是差旅费。大量时间在外头跑,那些费用的补贴都是做研究”。
在李燕萍教授看来,区分人文社科和自然科学的不同管理方式,应是给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我们科研经费的管理实际上是没有分门别类,而人文社科的研究和理工科的研究又有很大不同”。
比如在科研经费的设置比例上,有业内专家认为,应按学科区别对待。就人文社科类项目而言,可将人员费比例设置提高,而少列设备费。这种从不同学科研究规律出发的方法,既有利于解决之前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太粗太少”,也遵循了学术自身的规律。
在这种情况下,有人故意套取课题经费的项目怎么办?王兴律师认为,应更多的运用学术规范和学术自律,“实际上通过学术自身的规范化就能解决很大的问题”。
具体而言,他认为在拨款前的立项就应更严格地按照学术标准、学术规范筛选,尽力排除缺少学术价值或通过不当手段获得的项目。结题时,严格按照立项的预期审核,一旦出现问题将影响到其未来的课题申报。
转变观念:给科学家更多回报
在大部分判决书中,套取经费、科学家办公司或相关公司往往与贪污罪直接挂钩。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时晓骞认为,应看到背后的目的和原因,是否为了课题的顺利进行,更高效地完成科研项目。
在赵冬至、高某贪污案中,时任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遥感室主任的赵冬至被指认“利用职务便利,指使本科室秘书高某,使用购买的发票在本单位报销,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188.2万元。赵冬至将其中的人民币584397元据为己有,并分给被告人高某人民币50000元”。而其本人上诉称,“套取科研经费发放奖金,是为稳定科研队伍,建立激励机制。”
在2016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以前,按规定,课题组成员中正式在编的有工资收入的科研人员不允许列支劳务费用。不少律师认为,与之相关的绩效奖励机制的缺失正是许多案件中科研人员套取经费的重要原因。
在北京某高校实验室助理陈超(化名)看来,关于劳务费的规定这一两年变化明显。“国家在间接费用里增加了绩效费用,也可以用来支付劳务费”。
但在奖励方面,与国外能依靠知识产权获得财富的科研人员相比,我国科研人员依然面临奖励少、科技成果转化率转低的窘境。李燕萍教授指出,目前状况下,“产学研实际上还是各是各的,没有很好地实现转化”。在王兴律师接触过的科研人员中,就有专利被闲置也不懂得如何进行成果转化、推广的人。
在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看来,“大家都像防贼一样防着科学家,像浙江大学褚健案,他创办的公司解决了多少人的就业问题,但‘科学家办公司’这件事本身却越来越变成雷区。”他认为更重要的,是看到科学家对社会的贡献,给科学家更多的回报。业内人士认为,现在要探讨的,是科研人员是否已经获得了体面生活的问题。这与科研机构布局、对科研人员的基本保障有关。
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中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忧,王兴律师认为要从更长远的角度理解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如果能服务于每个人,即使一些收益不归国有,实际也在造福社会,也能给科研人员一定的实际利益,不再逼着他们套取经费”。
争议科学家犯罪
实习生 肖岚 朱彩云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何林璘 来源: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贪污罪”这一罪名使得一众象牙塔里的科研人员身陷囹圄。这些本应专心从事科研工作的科研人员为何与“贪污罪”扯上关系?
在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杜连军律师看来,科研人员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不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他表示,“贪污罪是有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的公民犯不了这个罪,他必须是在从事公务。”
在北京物资学院英语学院原院长吴尚义贪污一案中,法院认为“涉案科研项目是由国家拨付经费的高等院校科研项目,而非吴尚义个人获取的科研项目,高等院校科研项目经费属于公共财物、国有财物的范畴”,并认定“吴尚义作为北京物资学院英语学院院长,系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主体身份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针对法院的这一说法,杜连军有着不同的看法。虽然吴尚义的院长这一行政职务表示其确实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但其所担任的“科研基地——国际物流翻译研究平台建设”等科研项目负责人则并非是从事公务的职位。吴尚义是以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在从事科研活动,而非院长身份。“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探究,和国家工作人员手中拿着国家赋予的权力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是截然不同的,跟公务活动没有关系”。
杜连军律师认为,对于科研经费案件犯罪主体资格的争议,2016年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作出了更细致的解答:“对于身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要区分其科研人员与公务人员的身份,特别是要区分科技创新活动与公共管理活动。”
“我认为,因为对主体身份的认定问题,未来因为科研经费而被判处贪污罪的科研人员可能会逐渐减少。”杜连军说,但他认为目前法院对这方面的反应仍较迟钝。
科研人员所从事的科研活动到底属于“公务”还是民事上的合同行为,也存在不同的理解。
我国的科研活动大体上可分为纵向课题与横向课题。纵向课题指由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立项的课题,横向课题一般是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后者的委托关系通常被认为是合同关系。对于纵向课题而言,部分法律人士认为也一样可以从合同制的角度来考虑。
杜连军律师提出,可以将科研人员的科研活动视作民法上的合同行为。“国家作为发包人,科研人员作为承包人,通过课题协议的方式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艾静举例说,“假如科技部或者自然科学基金会委托某学校的教师团队研究某个课题,这种委托其实就是一种民事授权,属于民事性质,能不能算作从事公务是要打问号的。”
此外,在一些科研经费贪腐案件中,涉案科研人员及其辩护律师往往辩称,当事人并没有主观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他们的行为与贪污罪中“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的性质不同。
在北京中医药大学李澎涛骗取课题经费一案中,其辩护律师艾静认为,当事人之所以虚列支出套取经费,是为了购买科研项目中的实验耗材,而非为了自身的消费和支出。她认为,法院对其当事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非常勉强。
在北京物资学院吴尚义因套取科研经费而获贪污罪一案中,当事人最初申报的课题预算中有“文献检索”一项,并把这项工作外包给两家公司。辩护意见显示,由于两家公司无法完成相应“文献检索”任务,于是把相关工作返聘给吴尚义团队完成,本应由这两家公司获得的38万元多的检索费便回到了吴尚义团队手中。
从形式上来看,吴尚义的行为属于套取科研经费没有异议。但其辩护律师杜连军和时晓骞认为,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吴尚义之所以会发生“套取”的行为,是因为目前的物流翻译市场无法提供涉案科研项目所需的服务,于是吴尚义团队只能自己承担该项工作,这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按劳取酬”和“等价有偿”原则。
而问到是否存在定罪方面的问题时,艾静表示,“不能说法院的定罪就是错的。但在现有法律规范和司法惯例下,法院确实会认为虚开发票、虚拟开支套取经费就是一种贪污行为,而这是因为他们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不够了解。” 科研经费怎么管 | 责任编辑:虫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