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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阻止“儿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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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阻止“儿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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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日,湖南邵东县3名在校生,入室抢劫当地小学宿舍,持木棒殴打一名女教师,并拖至卫生间用布条堵住其嘴巴,最终致这名教师死亡。10月20日上午,邵东县公安局通报了上述案情,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10月20日《新京报》)
  根据警方通报,这三个孩子生活在同一个村子,一个11岁,一个12岁,一个13岁,年龄刚好都小于14岁,属于刑法里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段;但一人初三、一人初二、一人小学六年级,以现行的学校教育来说,课堂上肯定不至于连基本的法律常识也没教过,也算是一种“知法犯法”。也有媒体披露,三人“都属于留守儿童,其中有一人父母离异,平时由爷爷奶奶监护”,这种身份特征,又符合“危险少年”的常见情形。
  毫无疑问,这三人再一次敲响了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警钟。而就在今年上半年,校园霸凌事件曾一度挤占了媒体的头条,让人久久无法释怀。人们不愿也不敢看到孩子们在校园里蛮横欺负同伴,在校园外也比古惑仔还古惑仔。2014年最高法表示,以1984年上海建立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合议庭起算,30年全国共判处未成年犯150余万人,而最高法2011年提供的数据则是120余万,等于是三年间增长了30万,年均10万青少年犯罪,每天全国有270余名青少年“进去”了。可怕吗?心寒吗?如果再加上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13年发布的数据“青少年出现不良行为的平均年龄为12.2岁”,这又是怎样一个现实?
  几乎在每一次曝出青少年犯罪事件后,降低14岁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吁,都会成为一种主流声音。这种想法有其道理,但修改法律,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那么,在刑法调整之前,我们还能做点什么?其实,破解青少年犯罪问题,落实《预防未成年犯罪法》比修刑法更重要!
  回到邵东,三个惹出大事的孩子,全都是未成年,他们理应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适用对象。这部法律里明确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这里,预防的主体显然是各级政府,某种程度上,未成年人犯了罪,就等于预防不力,那就是失职无疑。
  从现有的信息看,必须指出,邵东县确有失职之处。根据知情人所言,这三个孩子抢劫发生在“上网后”。可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网吧,不是十年之前的规定吗?禁入令挡不住未成年人的脚步,政府难辞其咎;再看看,三个孩子都是留守儿童,还有一个是离异家庭,显然,这些孩子处在“生而不养”的特殊家庭里,家庭本身就无法承担保护孩子的责任,尤其是当他们成为悲剧或者悲剧制造者时,政府责任就总被提起,民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名字就被罗列了出来,但也就是提起而已,过后还不是一切如旧?
  面对邵东这三个都不够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孩子,不正暴露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的虚弱和无力吗?凡此种种,皆是责任虚置。处在特殊家庭的孩子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群体,本身又是未成年人犯罪“潜在高发区”,现实正呼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扎实推进。所以,在反思和问责中,也别光问责14岁这个刑事责任年龄的责,更不能忘了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组织和领导”不力的责,这才是“救救孩子”的清醒态度。■杨鹏拿什么阻止“儿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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