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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遏制学术不端无禁区

摘要: 通常说:“学术无禁区,宣传守纪律”,现在却好,某些学界成了烂泥塘,学术不端无人管。教育部长从周济到贵仁换了两任,教育部具体处理了哪一件学术不端的典型案例?从高校 ...
通常说:“学术无禁区,宣传守纪律”,现在却好,某些学界成了烂泥塘,学术不端无人管。教育部长从周济到贵仁换了两任,教育部具体处理了哪一件学术不端的典型案例?从高校的群众路线教育到现在的“两学一做”,我们看到了哪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报道和处理,即使昨天北京市宣布对市属的几所学校巡视反馈意见,我们看不到有一件和学术不端相关的,中央八条并不涉及学术不端,高校各级领导自然不用举一反三应对学术不端事例,虽说遏制学术不端没有规定禁区,不属于应对八项规定的检查范围则是事实。

高校治理的命门在于学术不端治理无力、无果、无效,学校腐败不治理,谈何学术殿堂!

时下学界需要看到的是那所高校率先真格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对于不力者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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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学术不端不能存在“禁区”

2016-07-26 04:14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杏坛小议】  

  作者:曹叔亮(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

   日前,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第40号令),这是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记得几年前,教育部曾发布《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但几年过去了,效果似乎并不理想,而学术不端行为却是愈演愈烈。笔者曾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也经历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过程,现结合个人经历与体会,谈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面临的几个难题。

   第一,“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在相当一部分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只是针对普通教师的规章制度,违反规定的教师一旦被人举报或公开于网络,那么只好按章办事,不再迁就。但是,对于领导干部,则很少有校内教师鼓起勇气去举报,毕竟没有几个人愿意主动去砸自己的饭碗,而校外教师很少了解本校领导干部的学术不端行为,说实话也懒得关心。偶有好事者举报领导干部,即使查证属实,也没办法按照规定处理,一方面办事人员不敢得罪领导干部,唯恐日后在工作中穿小鞋;另一方面,即使按照规定处理,也没办法贯彻执行,因为没有旁人愿意为了协助你而得罪领导。

   第二,学校保护主义。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么一种现象;某人因学术不端行为被举报或曝光,所在高校却千方百计帮他开脱,尽可能洗清“罪名”。这里面原因比较复杂,有的是因为领导干部的因素,高校不想领导干部的学术不端行为被坐实而牵连学校的声誉;有的是因为学科专家的因素,高校不愿意某教授的学术不端行为而导致一个重要的学科垮掉;也有的是因为学生个人的因素,高校不想看到某个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引起损害导师、学科、学校的一连串事故。总之高校出于各种目的奉行自我保护主义,竭尽所能掩盖学术不端行为的真相,时过境迁,大家也就慢慢淡忘了。

   第三,跨校流动“洗白”。最近几年,有几个学界知名教授因为学术不端行为被公开曝光而被所在学校忍痛割爱,但知名教授有办法,换个学校照样是知名教授,还可以到处讲学、到处收讲课费,即使再有学术不端行为被发现也没关系,如法炮制。反观欧美日国家,一个学界知名教授如果被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那在这个圈子里就很难混下去了,没有哪个学校会接收,只能转到其他国家或行业去谋生,甚至有人为此自杀。学术不端行为的代价太大,所以很少有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而去触碰这个禁区。

   第四,处罚力度不疼不痒。虽然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措施有多种,从警告、批评到解聘、开除,但事实上很少有人被开除,偶尔有人被解聘,大部分只是警告、批评一下草草了事,导致学术不端行为的违规成本太低,一些学术伦理观念淡薄的教师屡犯屡禁、屡禁屡犯。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恶性循环的不良局面,是因为领导不太重视、违规成本太低、处罚力度太轻、学术环境恶化、管理制度滞后等一系列因素。

   学术不端行为是学术研究的最大害虫,是损害学术研究声誉的罪魁祸首,是导致学术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学术领域的不端行为与经济领域的腐败行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危害同样巨大,因此,与惩罚腐败行为一样,应该对学术不端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才能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大范围扩散。

   笔者以为,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在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标准统一、措施有力、绝不姑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不仅追究当事人的具体责任,而且要求所在单位必须承担应负的管理责任,如果所在单位奉行自我保护主义,那么应该从严处罚;建立全国通行的学术信誉制度,对触碰学术伦理禁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人员,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相关领域的学术工作,避免跨校流动逃避处罚的现象;加大处罚力度,一旦违反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的条款,在岗位聘任、职称晋升、工资待遇、学术荣誉等方面给予更加严格的惩罚措施,迫使学术研究的投机取巧者“不想越轨、不敢越轨、不能越轨”。

(黄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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